一、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公式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二、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基数×1.5
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2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加班工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
三、经济补偿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六、医疗期计算公式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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