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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独立审计准则比较

    1964年日本经济安定本部以美国会计师协会1947年10月版《审计准则草案》为蓝本,制定了《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该准则几经修订,已成为日本职业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审计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编制审计报告的规则三个部分,分别对公认会计士任职能力、执业行为、基本审计程序及审计报告进行了规范。 
   
   1996年1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我国会计、审计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日本现行公认审计准则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突出了中国国情,既推动了CPA走向国际经济大舞台,又能解决国内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实用性等特点。其主要差异表现在: 
   
   1、基本性质。日本现行《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报告书》由大藏省下属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并公布,所以,从性质上讲,应属于政府部门规章的范畴。而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的审计准则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批准后施行,这就决定了独立审计准则具有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双重性质。既强调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又明确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实现注协对行业的自我管理。 
   
   2、基本框架。日本《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报告书》包括审计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编制审计报告的规则三个部分。审计准则主要是一般性的内容,其他两部分较为具体,且有一定弹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层次分明的特点,在框架结构设计上,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CPA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及执业掼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分别是对CPA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执行特殊目的、特殊行业、特殊性质审计的具体规范;执业指南则对前两个层次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为CPA执业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审计准则各层次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依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审计准则各项要求的贯彻实施。 
   
   3、适用范围。日本的审计准则只适用于依据《证券交易法》进行CPA审计,公认会计士根据《商法》进行的审计业务不受该准则的制约。而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CPA进行的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审计,该准则都适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应用它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4、法律效力。日本大藏省授权企业会计审议会(BADC)制定审计准则,并且赋予它法律权力。因此,《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报告书》的三个部分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审计工作中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反,我国将整个审计准则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前两个层次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属于法定要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只要CPA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必须遵照执行;而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实施,属于指导性意见,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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