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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外资法人股流通
  陈文君简历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有长达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参与过数十家企业的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目前代理生态农业证券民事赔偿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陈文君
    目前,我国含外资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中,可以分为纯A股公司、纯B股公司和同时发行A、B股公司三类。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上市流通,且在上市流通时不需要向B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因此,在政策上,纯B股公司的外资法人股已不存在股权分置的问题,而含A股的上市公司中的外资法人股一直是股改的难点。
    证监会今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含外资股东上市公司参与股改的程序问题,涉外股改公司先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文,后公告、审议、实施股改方案,使外资法人股的股改程序更趋合理。11月,商务部、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变更的程序以及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业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含外资法人股的上市公司股改程序更加明晰。法规的完善,让含外资的上市公司股改进程明显加快,外资股东参与股改的热情明显提升。
    虽然在已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中的外资法人股多数已经转成了流通的B股,还有一些还没有转成B股的外资法人股股东,也已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支付对价转成A股,但我们也看到另外一些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将所持股份在B股市场流通,而通过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A股市场流通,如耀皮玻璃外资法人股股东皮尔金顿。
    不管外资法人股股东态度如何,证监会相关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含外资的上市公司的股改进程大大加快。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经商务部批准后,外资法人股(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其所持股份取得流通权,成为有限售期的A股流通股。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没有对外资法人股在A股市场上流通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外资法人股东进入A股市场,必须开立A股证券账户,而开立A股证券账户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外资法人股东显然没有。
    2、目前,外资法人股股东须待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后才能报请商务部批准,花费时间较长,影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度。因此,建议参照国有股报批的程序,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董事会通过以后,即由外资法人股(非流通股)股东向商务部报批。
    随着我国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法人股股东会选择在A股市场上流通。
    本周值班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 杨兆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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