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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证券公司未经客户同意,私自以客户名义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客户在不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及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了权证交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所2005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请问客户如何向证券公司索取赔偿?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触犯了什么法?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答: 这一行为是明显违反《证券法》的,无论现行的还是即将修改实行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都是明确的:投资者在经纪委托业务中签订的交易委托文件(包括《权证风险揭示书》)都必须由本人签名,如果让人代签,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文件。因此,证券公司私自以客户名义签署是明显违法的,应当予以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有文件可以证明,投资者在事后知道并加以确认、追认的,就不能认为还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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