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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行为要通过一整套完备手续逐步进行,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收购股权合同,是收购行为的核心,一旦双方落笔形成了正式的书面文件,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出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未能如约履行,自然要追究合同的违约责任主体,确定违约责任。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属于违约,应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反过来讲,如果是原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也应对被告进行赔偿。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之一,要想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联想到,那些参与会员制咨询服务的投资者,盲目轻信咨询机构促销人员的花言巧语,未来得及签合同就将会员费悉数交纳,而拿到手的合同冷冰冰地写明"会员费一律不退",当投资者发现咨询结果难尽人意时,却是"掏钱容易讨钱难";再如那些买入非上市"原始股"的投资者,盲目轻信海外上市的暴利神话,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就交纳几万元买入不明来路的原始股,到时想找个维权证据都难。 这些投资者上当的背后,就是不知道自己要求咨询公司荐股保证盈利、购买非上市"原始股"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参与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其损失也自然很难依据"法律保护"追回,虽说相关机构可能会因违法而受到惩治,但往往是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处罚,投资者的损失也很难得到完全弥补,对这一"游戏规则",投资者应该有清醒认识。多了几分清醒,自然也会少些损失。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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