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一些银行和企业已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列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和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是金融监管面临的紧迫课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澳大利亚的做法,有许多可取之处
[视点] 保证银行业的安全是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对涉及银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根据澳大利亚的经验,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在法律上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结构,以防止集团在组织结构上的缺陷对银行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提出要求,实现集团和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自我控制。第三,在继续坚持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对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同时提出避免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不会受到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经营恶化、资本不足的影响。第四,应对不同形式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包括对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金融交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关联企业之间共用标识、品牌、销售渠道和营业场所做出相应规定,从而降低集团化经营中关联交易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
在分业经营的市场格局下,如何优化配置不同的金融资源,发挥集团作用,是金融企业和其他实业界人士非常感兴趣的话题。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一些银行和企业已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列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和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化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是金融监管面临的紧迫课题。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全球范围内对涉及金融业的集团公司进行监管的政策法规并不多。这可能与各国和地区的金融环境有很大关系。而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APRA)颁布的《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政策框架》,在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与偿试。尽管澳大利亚所采用的是对金融业统一监管的体制,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较大区别,但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他们在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在监管政策和法规方面所制订的相关内容,有许多值得借鉴。
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APRA)颁布的《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公司集团的监管政策框架》,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集团构成和内部组织管理结构的要求
《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公司集团的监管政策框架》的前四部分对集团的构成和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做了明确规定。
在集团成员的构成和可从事业务方面,该监管政策框架规定,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既可以包括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包括非金融公司。
该政策框架对集团的股权结构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公司集团的母公司要么是一个存款机构(ADIs),要么是一个当地注册的非事业型控股公司(NOHC),要么是一个经APRA批准的国外经营实体。只有公司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才能持有集团中存款机构的股份或为其提供其他资本。也就是说,集团中除母公司外,其他集团成员一般不得持有集团中存款机构的股份和其他资本。集团中其他成员如要在存款机构中持股,必须向APRA保证不会因持股造成资本的重复计算或资本升级,而且不会降低已有的对集团的财务评估。
对非事业型控股公司和(或)授权存款机构具有控制力的股东资格要经APRA审查。成立非事业型控股公司需根据《银行法》进行审批。这种类型的公司只能从事与集团资本运营、集团整体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业务活动,包括:持有对子公司的投资;持有供集团成员使用的动产;为对子公司投资或提供支持筹集资金;为自身开展有限的活动而筹集资金;代表集团将资金(如剩余资本)用于投资;出于自身功能需要而从事银行业活动;为支持集团的有效运营提供后台管理和服务、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该政策框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非事业型控股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发行存款负债(尽管可以发行其他债务)、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自身或集团避险目的及管理资本和资金成本除外)、在没有事先通知APRA的情况下为子公司的投资提供担保、从事并非从属于控股公司核心业务的其他活动。
此部分内容还包括对集团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包括各项业务的组织、风险分布、内部风险控制及各集团成员之间的在股权、财务及其他方面的联系)的原则性规定。要求集团组织及管理结构要充分透明且不得妨碍内外部审计。同时集团还要保证存款机构能够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职能,避免使存款机构的经营与集团中的其他经营相混淆。在不会引起对存款机构安全性疑虑或妨碍对其财务和风险状况评估的前提下,存款机构可以参与集团的统一管理安排(如使用由集团统一提供的后台支持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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